关于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内容的通知 (2015.8.18)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安监安健〔2015〕123号
关于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评价)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性,现就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评价内容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应当在全面识别、调查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基础上,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界定需开展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各岗位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其余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GBZ188-4.4.4和GBZ188-4.5.4条款进行分类。以上内容填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表》(详见附件1)。其中,按照GBZ188-4.5.4条款分类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说明理由和限定条件。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还应当对已实施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检查项目和周期,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针对职业健康监护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
二、规范个人防护用品评价内容
个人防护用品评价应当在全面识别、调查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基础上,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明确各岗位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参数、发放频次等具体内容,并填写《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表》(详见附件2)。对于防护用品性能参数需要计算得出的,要有计算过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还应当对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针对个人防护用品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防护用品评价。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同时,要将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督促用人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确定的内容开展职业健康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确定的内容开展职业健康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已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确定的内容开展职业健康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表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查阅原文:辽安监文件(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