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现状评价时间节点【辽安监安健函(2012)31号】
辽安监安健函〔2012〕31号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
现状评价时间节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与现状评价时间节点的请示》(丹安监发〔2012〕59号)收悉。经研究,结合目前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现状评价时间节点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2012年6月1日之前开始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按照2006年7月27日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试运行未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超过一年的,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要求,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2012年6月1日之后开始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2012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在试运行18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对于已运行多年,未进行过任何职业病危害评价,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未明确该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或未将其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做出判定。
四、对于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做出判定,为监督管理部门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对于拒不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