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应急预案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提高事故处置能力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大安监应急〔2015〕125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提高事故处置能力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市属以上企业:

      为了深刻吸取我市近期发生的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2.6”事故、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10”事故和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线材有限责任公司“4.13”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九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现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一)推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力争年内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九条规定》的要求,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专业素养,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和水平。未成立县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应急资源,按照“企办官助”的原则,依托大型企业救援力量,组建县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企业特点,组建和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培训,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九条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      

      (三)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1.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24号)的规定,年内完成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工作;同时,还要监督、检查、指导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2.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3.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13)的规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同时要重点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卡片化、便携化,使企业每位员工都能熟记岗位应急处置要点,确保岗位应急处置要点深入人心、入心入脑。

      (四)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为了深刻吸取我市近年来发生的“6.30”中石油输油公司新大线管道原油泄漏着火等事故教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市安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年”活动(活动方案另行下发)。为了推动应急预案演练年活动的开展,6月份市安监局将在大化集团松木岛,举办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政府各部门联动协同处置事故能力,增强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加强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能力。

      1.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结合区域特点,年内开展一次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总结,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质量,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2.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在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行业、领域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3.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及所在单位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安监应急〔2013〕237号)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部门和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树立队伍良好形象。一是要建立健全队伍人员管理、应急值守、备勤、训练和装备物资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二是要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要做好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三是要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运行、装备配备、维护保养、培训演练等经费;四是结合自身专长开展演练的同时,积极参与相关行业、领域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处置的实战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重点加强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提高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实战经验,强化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市安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设置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科目,抽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

      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注重对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管理的核心内容,增强应急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要发挥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让安全生产应急知识“进基层、进社区、进工厂”,做到应急宣传教育全覆盖。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纳入培训内容,组织全员进行应急培训,对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处(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纳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全员开展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使其了解各自职责、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做到内化于意识、外化于行动,科学有序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强化应急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牢记应急措施和实施步骤,提高快速响应和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三、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以下简称《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和监管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九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市安监局将在下半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活动方案另发),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今年重点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修造船、冶金、建材、机械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五、强化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68号)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安监局或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特别是发生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必须在10分钟内向安监部门(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的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报告。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向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转报,特别是接到较大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要在10分钟内向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转报(电话12350或82595958) 。

      六、加大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规定,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围,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将应急管理作为各种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市安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检查方式,对市安监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办法》和《九条规定》等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监管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增强执法检查震慑作用。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