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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辽宁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整合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提高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企事业单位(除核设施以外)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意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能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事业单位应急人力、物力储备,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条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执行工作,以环境应急预案统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对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充足人力及物力保障,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物资共享和队伍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有预案、有物资、有队伍,及时、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现场处置预案。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类别、单位规模、风险源种类和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等,编制一种或几种环境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应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编制指南等的规定;
     (二)符合本单位、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对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分析的基础上,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企事业单位与周边环境敏感点位置关系示意图等;
     (二)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工作原则和相关应急预案关系说明等;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及人员、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四)环境危险源分析与预测,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风险环节等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等;
     (五)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情况,包括事故池、围堰、厂区围墙和喷淋设施等风险防范设施建设情况;
     (六)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危险源监控与监测、应急准备措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七)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指挥与协调、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应急监测、现场处置、安全防护、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八)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九)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与装备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十)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一)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十二)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清单等。
     重点岗位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名称、岗位责任人、单位环境应急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危险性分析,包括危险源物质及数量,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
     (三)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四)环境应急设备与物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成员应同时包括省、市、县(区)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成员应同时包括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以现场核查与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与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并对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周边环境敏感点、风险防范措施、物资准备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向企事业单位提交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应急预案名称、类型;
     (二)评估时间、地点;
     (三)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和产量;
     (四)环境敏感点、重点环境危险源和环境风险、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的简要说明;
     (五)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和结论;
     (六)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经修改完善后,由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署实施。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  按企事业单位排污规模和行业类别进行分类,需要在省环保厅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事业单位中的石油化工,附带尾矿库,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
     (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新改扩建项目中的石油化工,附带尾矿库,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
     (三)跨越市级行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的环境应急预案。
     其他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单位由属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需提供下一级环保部门备案手续;
     (五)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及没有按照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应急准备情况开展核查,并逐步实现环境应急预案在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平台上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重要附件,对没有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手续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
     (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四)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变化的;
     (六)企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当发生前三种情形而修订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修订后的预案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不编制、不及时修订或者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企事业单位不编制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环评审批单位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根据《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

    等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单位地址



    你单位上报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盖  章)    

    年月日

    注: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