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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安监应急〔2012〕110 号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大安监应急〔2012〕110 号



    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市直有关委办局、市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以下简称《省预案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安监应急〔2010〕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及应急管理水平,现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加快推进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一是要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省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主要摸清预案应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情况,于2012年5月28日前将文本(加盖印章)和电子文档报送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办(事故调度处)。
       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预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预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认真组织考核。
       三是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评审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规范应急预案的培训、编制、评审、备案工作
       (一)应急预案培训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选择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培训工作。
       (二)应急预案编制
       1.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修订本部门监管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铁路道口、冶金和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并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将经专家评审并发布的预案报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办(事故调度处)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三)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评审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
       1.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负责预案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评审专家应由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且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必须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3.为了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市安监局组建了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详见附件1)。专家库由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及相关企业推荐,并经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组成,作为全市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在市县两级安监局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时必须从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4.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市安监局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作为我市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为全市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详见附件2)。
       (四)应急预案备案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每月2日前,要将上个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完成情况表,报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办(事故调度处)。
       1.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和市安监局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不含在省安监局备案的企业,详见附件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大政发〔2010〕79号)规定,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企事业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其它企事业单位(不含民爆器材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备案。
       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备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的同时,应抄送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备案。
       3.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上述规定,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三、强化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和“应急宣传周”活动,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应针对本地区、本行政领域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要针对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要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上报市安监局;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单位,按照《大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上报。
       附件:

    1.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名单;
    2.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支撑机构名单;

    3.省安监局备案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